以前企业再次发生根本性环境污染事件,多是群众损毁、政府买单,不过这种现象早已再次发生转变。在7月26日生态环境部开会的新闻发布会上,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说道,目前,各地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24件,涉嫌金额近10亿元;办结206件,其中以磋商方式结案186件。
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及其改革是一项探索性制度,2016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;2017年12月中办、国办印发了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》,31个省(区、市)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正式成立此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,并印发实施方案。别涛说道,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已划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。中筹办、国办印发的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工作规定》明确要求,“对专员公署找到必须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,收押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赔偿。
”这有助各地提升对这一改革重要性的了解,了解前进全国改革全面推行工作。此外,环境部还推展在《土壤污染防治法》中减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;在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长江保护法》和民法典侵权行为责任编成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明确提出法律建议,“目前涉及审议稿及建议稿中,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容划入其中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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